伴随国内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出现很多新特征,尤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有增长趋势。怎么样依据国内刑法规定,结合目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状况、新问题,探寻目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检察干警和刑法研究职员面前的最重要问题。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员工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越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可以说明其合法来源的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要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1、何为“本人不可以说明其合法来源”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点要件是“本人不可以说明其合法来源”,有人觉得,只须行为人说明了其财产是某人送的,即便查不了解(如送钱人在逃),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不可以定行为人有罪。还有人觉得,只须行为人不可以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包含说明是违法或者违纪得来的财产,都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
笔者觉得,上述看法都有失偏颇。行为人“不可以说明”,主要包含以下两种状况:第一,有条件说明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第二,确实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没办法说明或者虽然交代了财产的来源,但因线索不具体或者行贿人在逃等缘由,司法机关没办法查实,又没办法找到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构成其他犯罪,就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假如可以证明确实是违纪所得,如春节期间收受下属的巨额礼金,但无“为送礼物人谋利益的”证据,也无索贿证据,就只能以非法所得认定,而不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X=K+Z-F-H-W.其中,“X”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额:“K”表示扣押财产:“Z”表示行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的犯罪金额:“H”表示行为人合法收入;“W”表示行为人违纪等非法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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